广大牧民群众:
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统筹兼顾、协调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四川省牧区2013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推进方案及技术要点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变更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在原有的基本草原划定基础上作出核减,涉及地块105个,174778.3亩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3.12%。包括1、重要放牧场(Ⅰ类);2、割草地(Ⅱ类);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以及改良草地(Ⅲ类),包括人工草地(Ⅲ1类)、围栏改良草地(Ⅲ3类)、草种基地(Ⅲ4类);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Ⅳ类)四种类型,其中Ⅰ类草地88019.1亩;Ⅱ类11043亩;Ⅲ1类9028.4亩、Ⅲ3类30039.8亩;Ⅳ类36648亩。
二、在核减后基本草原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卫星影像判定及实地核查结果,对道孚县基本草原范围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增加,涉及地块29个,面积174779.1亩,实现调整占补平衡。
三、现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完成,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凡征占用必须经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特此公告。
道孚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