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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孚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1-15 11:43:14
来源:
道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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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道孚县人民政府 2020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道孚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道孚县人民政府

2020 11 9



道孚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目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 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 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 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建设。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 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

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法律依据。根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部门职责

(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 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以测绘图(国家大地 2000 坐 标系)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牵头知道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 指导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房规划许可等

相关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 各乡(镇)对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 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

务、技术指导。

(四) 乡(镇)人民政府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成立由书记任顾问,乡(镇)长、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乡镇干部任成员的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3.各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牧农村、 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4.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 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 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 统一 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 “ 三统一” )的建房模式。

四、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 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 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

改(扩)建住宅用地。

1.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

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3.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

规定标准的;

4.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后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住宅用地。

1.申请宅基地不符合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

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

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

要的;

5.土地权属不清的(存在土地纠纷);

6.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7.不符合公路、河道、水利设施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

距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办理流程

(一)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 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庄建设规划委员审核合格

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3.户籍证明;

4.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二)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乡(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户籍证明;

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4. 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县行政审批局实行“ 先章后办” 的原则授权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 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表》(附件 1)、签 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召开村民小组 2/3 以上户代表大会,经到会社员 1/2 同意,并将以上申请材料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日;

(三)村民小组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 (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 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 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 5 个工作

日;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 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统一 由村级组织办理, 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

府;

(五) 乡(镇)经办人员现场踏勘选址( 一到场),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

(六) 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交申报资料,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七)乡(镇)经办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并及时填报《农村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三),签具意见,上报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

(八)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合格后,由乡(镇)人

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附件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五);

(九)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审批结果;

(十)乡(镇)经办人员下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

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 二到场);

(十一)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及原房拆除复垦后,经申请,乡 (镇)经办人员复核验收(三到场)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六);

(十二)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 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

门备案;

(十三)农村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填写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上报县不动产登

记中心审核;

(十四)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七、统一规划选址

(一)选址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二)统一规划选址。 乡(镇)按照 “ 三统一” 的要求先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工作。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

(四)分类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 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

防止城市规划区形成新的“ 城中村” ,避免“ 二次拆迁”。

(2)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 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乡(镇)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2.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区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扩展边界外的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农民建房用地 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 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 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 三统一”)的建房模式。

(2)偏远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实行零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3.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把握原则,并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

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县域内城市规划区外,宅基地建设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 20 米外;省道 15 米外;县道 10 米外; 乡道 5 米外;村、组道 3 米外。城市规划区内,临街建筑应按以 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1 、沿≥20 米道路建设时,建 筑需后退道路红线 5 米,2 、沿 12 米≦B<20 米道路建设时,建 筑需后退道路红线 4 米,3 、沿 B<12 米道路建设时,建筑需后

退道路红线 3 米

4.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1)河道两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

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2)水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3)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外 500 米,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4) 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 千伏为 5 米;35- 110 千伏为 10 米;154-330

千伏 15 米;500 千伏为 20 米。

(5)石油、天燃气保护范围。

①天燃气气源区。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 300 米、以气井口装置为中心直径 500 米、天然气净化厂周边 2000 米。

②汽车加油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 50 米 内,禁止选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设点;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 20 米范围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③石油、天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 50 米内, 禁止选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设点;石油、天燃气管道中心线两

侧各 5 米范围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5.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的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 250 米、短波天线前方500 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两侧各 5 米和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 1 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以及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布局建设工程的,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6.文物。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违反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保护规划,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宅基地 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文物

主管部门申报。

7.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八、统一建筑风格

(一)建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图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 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库,针对不同类型建筑提供施工方案图,

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图纸设计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 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 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 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三)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5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户 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九、统一建设管理

(一)建筑层高及风貌

1.建筑层高:砖混结构和石砌体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米,层数不应超过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3米,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他情况,须由县住建局审查。

2.建筑风貌:房屋外观风貌主体色彩为米黄色,以绛红色为辅助色,坡屋顶的建筑统一屋顶颜色为铁灰色,房屋建筑形式以当地习惯的特色为主。外观风貌应符合《道孚县自然资源局道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县城区私人建房外观立面风 貌的通知》(道自然资〔2019〕93号)和《道孚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3-2030)》中关于城市风貌景观的相关规划。

(二)建筑材料。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全石木结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三)施工监督管理。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 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 指导并监督管理。建筑三层及以上、跨度超过 4.5 米及以上条件

之一的农村住房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组织技 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四)竣工验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具体办法。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

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五)档案管理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 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

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十、执法监察

(一)各乡镇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职责,要求村庄建设 规划委员会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 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建立健全长 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

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二)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 占地巡查制度。在各乡(镇)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实行 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

法占地的行为。

(三)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建立乡(镇)农村住房建设 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 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 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

查和督查。

(四)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发现违法占地后,应及时上报县 农牧农村局依法处理。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农牧农村局综合执

法大队立案处罚后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五)县农牧农村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业 务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对各乡(镇)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抽

查、指导、监督。

(六)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 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发证“ 三到

场” ,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十一、责任

(一)各乡(镇)经办人员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各乡(镇)审批人员(复核人员)应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涉嫌 违纪和职务犯法的,由乡(镇)纪委、县监察委派出乡(镇)监 察室,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

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

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三)乡(镇)、村两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管理。禁止未批先建,禁止乡镇先批准再补充单位意见。

(四)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由行政主管 部门执法机构处罚罚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

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

安全事故的;

5.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十二、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