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代政府起草财政、财务、会议管理的制度及方法。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州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按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县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章、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改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资产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制度 ;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全县会计电算化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县人民政府金融领域有关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县人民政府金融领域有关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县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区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和民营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设立、资格初审、备案、变更、退出等工作。
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统筹对全县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县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十三)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系统工作,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业务培训。
(十五)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督、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水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县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并向县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各类投资基金。县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