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县属企事业行政单位:
《道孚县干部职工周转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经十四届道孚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中共道孚县委第十三届常委会第8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道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道孚县干部职工周转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干部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保障周转房及公租房公平分配,强化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干部周转房及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出租周转的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
第四条 由县国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设立县干部职工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干部职工周转房及公租房的分配、调整,县国资公司负责办理入住和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运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国资公司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周转房及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及需符合的条件,按照适时房源及县情等制定具体方案
(一)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以1名人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余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按照“一网(窗)受理”原则,线上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办理,线下通过县国资公司办公室,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县国资公司核实其申报信息。
(三)县国资公司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租房配租人系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道孚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租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租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一)本县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村)或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乡镇(村)或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周转房及公租房配租人系干部职工的,无住房在职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无住房和是否享受过相关住房政策等情况,干部职工个人和单位对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公租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配租时按适时房源及县情对同类保障对象中依据评分、摇号、取得保障资格先后顺序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对于暂时未配租的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对象,待有空置房源后,按以上方式确定对象进行配租,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摇号方式配租周转房及公租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轮候期超过1年的,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轮候期不超过三年。
集中配租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对象和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经督促仍未选房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国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经督促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1.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2.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
3.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的;
4.有残疾人的;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6.均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7.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
8.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九条 周转房及公租房配租给干部职工的,将房源分配给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再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分配给本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居住。承租人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县、退休等需将所配租的周转房及公租房退回原工作单位,由单位进行动态调整配租给符合入住条件的轮候人员并将调整情况报县国资公司,如果该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轮候人员将该房屋退回国资公司进行重新分配;公租房配租人员系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居委会、社区、乡镇审核配租条件,符合配租的申请人由居委会、社区、乡镇动态监控,配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退回县国资公司重新配租。
第十条 承租人获准配租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60天内入住。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个人写出延迟入住的情况说明(承租人系干部职工的由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城镇低收入群体由居委会、社区、乡镇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国资公司。办理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签订不得私下转让、出租周转房及公租房承诺书(承租人系干部职工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城镇低收入群体由居委会、社区、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承租人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按50平方米以下(包含50平方米)缴纳房屋安全保证金25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500元,合计缴纳保证金5000元;51-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缴纳房屋安全保证金4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4000元,合计缴纳保证金8000元;81平方米以上缴纳房屋安全保证金5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元,合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保证金缴至县国资公司并开具发票。
保证金在周转房及公租房腾退时经县国资公司检查验收,房屋无毁损的县国资公司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房屋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周转房及公租房租金按承租人为干部职工的每月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租房承租人为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租金每半年收取一次,上半年在3月31日前收取,下半年在7月31日前收取。承租人为干部职工的租金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缴纳至县国资公司;承租人为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由居委会(社区)和户口所在地乡党委、政府负责收取后统一缴纳至县国资公司,租金两年调整一次。
租金中不含物管费,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以及公共部位(屋面、楼梯扶手、护栏、楼梯间、总平绿化、设备配电房、外墙、门厅)、公共设施(小区内健身设施、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安防监控设施)及公共建筑(小区大门口设有门卫室)的维修维护。
第十三条 确定了配租对象和所配租房源后,县国资公司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周转房及公租房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光纤、宽带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县国资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周转房及公租房合同租期为1年。
承租公租房期间,因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承租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互换住房或调换空置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互换或调换。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国资公司提出申请。国资公司报告周转房及公租房领导小组,周转房及公租房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单位、乡镇(村)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后应当腾退周转房及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资格的,续签租赁合同,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周转房及公租房租金由县国资公司收取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周转房及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周转房及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确保周转房及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县国资公司负责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推广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电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备应用,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公租房管理。
保修期内室内维修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外室内维修养护由县国资公司依法确定并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国资公司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整改等工作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周转房及公租房需维修养护时由县国资公司向县财政局报告后负责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完成后相关费用采取报账形式由县财政局在租金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维修和擅自改动所承租的周转房及公租房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承租人员应当写出申请(承租人系干部职工的经本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城镇低收入群体由居委会、社区、乡镇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经县国资公司书面批复同意方可进行装修,装修须根据合同年限自行决定,退回房屋时县国资公司不承担装修和维修等任何费用,同时不得将装修、维修等费用转嫁给后入住人员。
第二十条 承租人须共同维护周转房及公租房的公共设施,不能乱搭乱建(所有公共区域包括楼顶)、乱堆乱放(所有公共区域包括楼顶);不能私自间隔走廊过道,私自间隔的,必须按期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整改的收回公租房,拒不执行的由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公司应当负责周转房及公租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公共建筑的维修养护,被人为损坏的,应当由损坏人进行维修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周转房及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六)强占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周转房及公租房的,县国资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周转房及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配租人系干部职工因退休或工作调出县外的,必须腾退周转房及公租房,腾退房屋需经县国资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未退房的不予办理退休或调动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配租人自行负责。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造成房屋强占、流失的,对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对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再次分配周转房及公租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周转房及公租房,并终止公租房保障资格: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周转房及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
(四)配租人系干部职工的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并经县国资公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周转房及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县国资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村)或居委会(社区)应当对承租人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进行动态监管,一经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反映县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及时上报周转房及公租房领导小组并开展资格复查。县国资公司(成立物管后由物业服务机构巡查后报国资公司)应当对承租人实际使用周转房及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不了地向周转房及公租房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及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目前按照小区规模公开招聘1-2名负责小区清洁卫生、门卫、公共区域维护等物业管理人员,费用由周转房及公租房租金解决。条件成熟后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规范管理。
周转房及公租房的环境卫生由承租人和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承担。室内卫生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同时不得将垃圾堆放门口过道,承租人须将垃圾统一堆放到垃圾收储处。物管管理人员负责楼道、过道、扶手、院内等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
周转房及公租房公共设施和水、电等配套设施由物业人员负责检查、维修维护,物业人员无法维修维护的报国资公司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周转房及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政策制定,县国资公司负责对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数据、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残联、消防、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联建共管、数据共享等工作。
(三)县政府为公租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公租房小区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县国资公司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资格审核、信访处理、档案管理、配租、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乡镇负责公租房申请要件初核,做好公租房小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
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周转房及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及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资公司收集资料后报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记入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档案,由县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周转房及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周转房及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六)强占周转房及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周转房及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及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县国资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承租人管理单位和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由道孚县干部周转房及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