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工作,道孚县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6月24日对2021年11月19日施行的《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现就新修订的《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道孚县烟草专卖局反馈。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1日
二、意见征求方式:书面、信函、电话等
单位地址:道孚县鲜水镇鲜水西路294号
联系人:向梅
联系电话:0836-7123877
道孚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24日
附件:《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14号)和《甘孜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标准化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化布局,是指根据道孚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旅游开发、重大贯彻项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道孚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道孚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鲜水镇鲜水东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17户,零售点控制在17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2、鲜水镇鲜水西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11户,零售点控制在1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3、鲜水镇解放南街 :现有卷烟零售户2户,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4、鲜水镇解放西街 :现有卷烟零售户7户,零售点控制在8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100米。
5、鲜水镇解放北街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6、鲜水镇孚都街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7、鲜水镇白塔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3户,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8、鲜水镇政协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9、鲜水镇希望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10、鲜水镇滨河路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11、鲜水镇新城(含出城口) :现有卷烟零售户4户,零售点控制在9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12、鲜水镇老菜市场 :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八美镇,现有卷烟零售户19户,零售点控制在24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2、亚卓镇,现有卷烟零售户4户,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3、玉科镇,现有卷烟零售户3户,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4、泰宁镇,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5、仲尼镇,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6、瓦日镇,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7、孔色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8、扎拖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9、下拖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0、木茹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1、甲斯孔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2、银恩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3、龙灯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4、色卡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5、沙冲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6、葛卡乡,现有卷烟零售户1户,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7、麻孜乡,现有卷烟零售户2户,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18、七美乡,现无卷烟零售户点,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三、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七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不受所属地区数量、间距限制:
1、道孚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炉康高速项目部(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每个工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2、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有政府批文),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大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公路沿途和乡镇所属具有安全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受所属地区数量、间距限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对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原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经营,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数量、间距限制。
(四)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距离内零售户,主动歇业另择址经营的,新办地址未在限制距离内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为30米以上。
(五)驻训部队和驻地武警部队不受数量、间距限制。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申请办证的经营场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应核查是否交付使用,确保申请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
第十三条 间距方式:
(一)被核查行政相对人经营场所与参照点之间无隔离带(政府部门设置历路障、绿化带及河水等固定隔离带)的,测量两点间最近出入口边框的直线距离。
(二)被核查行政相对人经营场所与参照点之间有隔离带(政府部门设置历路障、绿化带及河水等固定隔离带)的,测量两点间最近出入口边框的可通行距离。
(三)经营场所在二楼及以上的,按照经营场所一楼临街出口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30日后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道孚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道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道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道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图示

同一面测量示意图

背靠背测量示意图
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无隔离带测量示意图
有隔离带测量示意图

学校边对边测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