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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公告
2026-09-23 09:15:22
来源:
道孚县林业和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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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现草原科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 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 号)、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的通知(甘林草函〔2025〕610 号)相关工作要求,我县以 2024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数据为底图,以2023年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为基础,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依法调出、精准落界”的原则,并结合我县实际,完成了道孚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工作。现将本次基本草原优化调整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道孚县草原总面积209358.1207 公顷。本次优化调整,共调入基本草原 6.6629 公顷;调出基本草原 18133.3103 公顷。调整后,全县基本草原面积158706.1320公顷,占全县草地总面积75.81%;非基本草原面积 50651.9887 公顷,占全县草地总面积 24.19%。调整后,全县基本草原共划分为六类:

(一)重要天然放牧场 84096.7283 公顷,占基本草原面积的 52.99%;

(二)割草地1036.8621 公顷,占基本草原面积的 0.65%;

(三)人工牧草地 0.4247 公顷;

(四)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 57927.1560 公顷,占基本草原面积的 36.50%;

(五)修复治理区草原15624.5904 公顷,占基本草原面积的 9.85%;

(六)草种繁育基地和科研基地20.3705公顷,占基本草原面积的0.01%。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行重点保护与严格管理。基本草原一经划定,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基本草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一)道孚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原草原保护相关数据与本成果不一致的,以本次划定成果为准。

(二)依据本次划定成果,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退化草原治理等保护措施。

(三)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将作为国土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核心内容,同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基本草原范围和面积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其范围和面积;基本草原储备区应当保持面积与生态系统功能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开展非法开垦、采挖、排污、建设等破坏草原生态的活动。

(五)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纳入严格管理范畴。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特此公告

                                   道孚县人民政府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