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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孚县财政局
2023-09-04 09:20:56
来源:
县委编办
阅读数:
4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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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道孚县鲜水镇解放东街46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

15:00-18:00

冬季9:00-12:00

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7122078

负责人

韦红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收入,保证支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促进县域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拟订我县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拟订我县经济发展政策,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

(二)负责建立并完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推进预决算公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三)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组织编制和审核批复部门预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体制;指导乡(财政工作。

(四)负责拟订我县财政国库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管,管理财政资金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指导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五)负责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土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土地出让支出;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和其它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承担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拟订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并参与相关改革;负责拟订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八)负责按照县政府授权,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县属企业章程;监督和评价县属企业财务;对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并确定薪酬;审核县属企业预决算并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核准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年金方案);审核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核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备案;负责县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制定与审核;审核县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任免或建议任免县属企业负责人。

(九)负责拟订我县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资金。

(十一)负责拟订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风险预警机制及举债融资机制;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

(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查处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牵头县民生工程工作,组织拟订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组织民生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和工作情况考核,承担县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财政部门承担的民生工程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本区域内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拟订全县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鼓励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联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推进金融行业诚信环境建设。承担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